
惩治“互联网+”新犯罪需举一反三
近日,北京海淀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全国首例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案件的嫌疑人。
互联网线上大数据与线下实体经济的结合,让餐饮、娱乐、出行、金融等越加扁平、行为更加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不少暗潮汹涌,新型的犯罪模式不断试探着“互联网+”中的空隙,于其中追求黑色利益,让人防不胜防,全国首例通过滴滴打车进行刷单案就是其中个案。
新型犯罪模式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其一、基于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性、互联网的即时传播速度、软件操作的便捷性让犯罪门槛降低,让新型犯罪模式有较传统犯罪有更强的传播能力,例如该刷单案相关软件传播的“包会”,“售后终生更新”等等就彰显其中特性;其二,由于类似刷单、作弊等方式的存在,这种良莠不齐的状况,不仅给实体经营带来影响,同时亦有损互联网虚拟市场的整体诚信程度。
然而,这并不代表互联网语境下的新型犯罪就必然脱离传统刑法的管辖范畴,基于其刷单虚构业务往来的欺诈性、侵财的目的性及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该犯罪行为已被刑法分则中的诈骗罪条文所涵盖,因此刷单人员最终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谓有法可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高枕无忧,相反更应举一反三:
一方面,从犯罪链条角度,我们不能就案查案,而应将刑事追责的范围拓展至新型犯罪的上游犯罪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也还应将刑事追责拓展到其下游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之上,从而实现体系化打击,防止出现遗漏情况。
另一方面,囿于技术短板和服务器等平台缺乏,强化对新型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不能仅仅依靠传统侦查机关一家单打独斗,还应强化互联网公司自身网络的建设。因此,互联网公司不仅仅需瞄准结合实体经济的发展,也还需结合刑事政策法规,通过行业规则构建,杜绝对类似行为的包容,通过数据内部评查、倒追的方式寻找到相关线索并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实现对新型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
同样,法律本身先天的滞后性,决定其在面对不断飞跃和发展的经济模式面前,不免会出现难以涵盖、难以定义甚至出现犯罪灰色地带的情况,这就决定在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我们的立法和修法的进程也需借此而加快节奏,做到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防止相关新型犯罪分子法外逍遥、无责可追。
综上,人类的刑事发展史从来伴随着犯罪手段、犯罪方法、犯罪认识的不断更新,“互联网+”背景下也给传统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很多新挑战和新要求,但归根到底他们要有效应对新型犯罪,还有赖于强化对相关案例的学习,也有赖于相关企业人员强化对漏洞的测试和修复,强化对隐私、财产等保护义务,强化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