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正义
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村干部张某配合法院调查并作证,被告王某随后到村委会对张某进行辱骂。记者日前获悉,密云法院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这是西方著名法谚。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证人出庭作证,对揭开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非常重要。
但证人出庭作证是有代价和风险的,不但要付出经济、时间成本,往往还面临被打击报复的人身安全风险,像被告王某由于怀恨在心,对配合法院作证的村干部张某进行辱骂并撕破其脸,就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司法实践中,囿于传统的人情因素,加之证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形时有所闻,使得“证人出庭难”成为常态,往往是以书面证词或证言笔录替代,这暴露出相关的法制宣传和证人保护制度的薄弱。
我国至今没有证人、举报人保护专门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民诉法只是把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纳入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予以罚款、拘留等,但缺乏可操作性;刑法则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只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院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实际是一种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反观国外,证人保护制度则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或证人保护机构,不但严厉处罚“威胁证人”的行为,还严密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后不受到人身财产伤害。
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除了正当理由外,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刑诉法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以破解“证人出庭难”,但与此同时,修订完善证人保护法律条款,兑现证人权益,弥补其经济损失,免除其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让国家为“正义成本”买单,更是不能放松。唯此,才能让更多的人愿意为正义挺身而出去作证,不能让为正义而开口的证人背负极大的风险和代价,否则便失去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并让“强制出庭”遭遇“执行难”。
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正义,也是司法公正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