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终身监禁对贪腐犯罪形成最大震慑

    据报道,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犯通过减刑服刑过短等情形,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被视为终身监禁,拟对重特大贪腐犯罪适用此刑罚措施,体现中央当前对反腐倡廉的高度重视和对当前部分贪腐者利用关系或影响力收买司法工作者提前出狱的警惕。对贪腐犯罪适用终身监禁,也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经济类犯罪的慎用死刑和对腐败行为最严厉否定评价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助推反腐持续深入。但适用终身监禁刑事制裁的同时,还需完善配套措施,彻底堵住贪腐犯罪刑期过短的漏洞,有效约束冲动的权力。

    可以说,对贪污、受贿者而言,专门为此而设的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措施。不过,看似天衣无缝的规定也有可能在具体操作中被消解。该规定被正式写入刑法后,在执行中还应严加防范,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和司法公开制度,不给贪腐者少服刑期的任何可乘之机。

    此外,刑罚只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惩戒,其震慑作用毕竟有限,甚至对部分性质恶劣,持续长期作案,边腐边升的贪腐者而言,最严厉的惩罚也无法挽回其带来的极大损失。而且,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不可避免性。即贪腐犯罪被及时发现和惩处的概率越大,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小,贪腐者受到的震慑也越大。

    这就要求在反复倡廉工作中必须密织法网,将有滥用冲动的权力彻底关进法律的笼子。譬如推行财产公开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每一位用权者都处于密切监管之下,促使早发现、早处理成为常态。唯有如此,让对权力监督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举措落到实处,终身监禁这一对贪腐者最严厉的自由刑惩罚才能发挥最大震慑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