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狗令”背后的法理依据与情理尴尬

    近日,一网友发微博称: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杀狗令”,野犬、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就要遭到全面强制捕杀了!只拴养,不防疫的也要强制捕杀,捕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配有多幅野狗被捕杀的血腥图片,“这样太残忍了,为何不出台政策,为拴养家犬免费打疫苗。”

    满城屠狗、血腥四溅,难免让旁观者动了恻隐之心。然而,我们也需注意到,这些年来,在各地频繁上演的犬只伤人事件一再表明,如果没有约束,可爱的“汪星人”也将变成夺命杀手。也正因此,各地纷纷制定地方性法律对犬只,尤其是对于具有伤害性的犬类进行严格管理,四川省也并不例外。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本规定列出的小型观察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而另一方面《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也规定,“在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者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四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可见,属于犬类限养区的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发出“杀狗令”,对野犬以及非法饲养的野犬、烈性犬、大型犬、非防疫犬进行强制捕杀,的确于法有据,这也是出于保护居民安全的初衷,就“杀狗令”合法性而言并无不妥。

    一方面是强行法律,另一方面是残忍画面引发的恻隐之心,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确实进入了情法纠结。其实,在这起事件的背后,我们更需意识到,之所以事态发展到如此境地,并不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出了问题。

    执法权的长期缺位使得人们进入了习惯性违法状态,等到法律不得不到强行落地的时候,人们显然会认为这并非理所应当的事情,产生了强烈的抵制心理。实际上,这起事件虽然看似不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颇具典型性地凸显出一些地方的法治生态。

    法治环境的创造,人们守法意识的培养,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从不遵守法律到主动接受法律的束缚,显然要承受一定的必要痛苦,可是,如果这种痛苦在运动式执法面前集中倾斜下来,人们自然难堪其苦,把原本好好的法律当作是血腥四溢的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