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特赦展现司法人文价值

  在尘封40年之后,我国拟再度重启特赦,特赦对象为20151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区别于古代封建君王个人意志的“大赦天下”,当代文明国家普遍设立有法律支撑的特赦或赦免制度,这些制度将赦免罪刑的司法权力部分让渡于行政官或立法机构,从而在国家层面特别是政治层面的需求上,对涉案人员进行例外性的救济和保护,较多适用在战时或者战后用于安抚民心,起到维系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和刑诉法等为特赦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后,服刑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提出申请,经司法机关的审核、裁定,尔后公布并予执行。而这种执行于刑责层面是“免刑不免罪”,即只是不再执行罪犯的刑罚,并不代表否定其刑事责任,因此这意味着特赦犯依旧适用我国刑法65条累犯之规定,即5年内如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并从重处罚。

    区别于我国以前7次主要针对战争罪犯的特赦,本次特赦主要立足于罪犯“不具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之上再对其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战争等条件进行具体评判。因此,其基础构建在于法治轨道内,将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民众呼吁惩治的贪污贿赂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要求,也符合当下国内民众的殷切期望。

    肯定司法意义的同时,我们更需看到其背后展露的人文价值。

    一是,本次特赦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主题紧密结合,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参加过保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战争的服刑人员,肯定其参战为国家所做的贡献,肯定反侵略战争的正义性,可以激发民众的爱国热情,于史于今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对“一老一少”罪犯的附条件特赦,不仅是对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弱倾向性保护的延续,也体现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展现出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可视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效结合,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具体落实,其背后的人文价值不言而喻,无论在政治史还是法制史上都将留下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