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动中国”不代表能“感动中国法治”

    1994年,郜艳敏被拐卖到河北农村,被强奸、家暴,多次逃跑、自杀未遂。后来,为了改变山村贫穷苦难的现状和封闭落后的思想面貌,使自己的人生悲剧不再重演,她拿起教鞭当上了山村代课教师。十多年来,她用自己的坚忍和善良谱写了一曲感人至深的亲情大爱之歌,并因此成功当选“感动河北十大人物”之一。最近,长春电影制片厂将她的感人事迹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对此,评论最多的是对法治缺位的抨击,谴责相关部门“懒政”甚至“捂盖子”,非但没有打击拐卖行为,反而将其包装成“正能量”故事。但争论暂且搁置,不妨设想,法律可以怎么做?

    刑事追责吗?据报道,1994年郜艳敏被卖到当地农村,至今正好21年。如果现在侦查部门启动立案程序,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判处到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根据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刚好超过20年的追诉时效。除非能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否则这一尴尬无法化解。

    惩罚人贩?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市场,只要买方市场还存在,多少罪犯在重刑之下仍会“前仆后继”。

    惩罚买主?郜艳敏与“丈夫”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多年照顾“公公”“婆婆”已有一定的感情,是否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对郜艳敏是否是最佳选择?

    现实是,像郜艳敏一样的那么多被拐卖的妇女,慢慢地接受了被拐卖的事实。731日,郜艳敏向媒体发声,希望别再打扰她得之不易的平静生活,我们不能指责她懦弱,毕竟21年之后即使追责也无法让她重新来过。严刑峻法或许可以惩罚人贩,可以追究买主的法律责任,但面对孕育这个市场的文化土壤,刑法的预防功能、教育功能、指导功能,却是缺位的。

    法律很无力,原因出在哪儿?

    我完全赞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朱苏力教授的观点,市场经济的力量在重新塑造中国社会的结构,如果根植于中国社会文化中的某些理念还在起作用,比如对女性价值的扭曲理解,比如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比如“妇道”,那么正式的法律制度必然会被削弱甚至规避。“拐卖”妇女市场的消失,离不开刑罚的力量,但更需要对法律文化和通行的社会规则潜移默化的塑造。

    所以,文化的改造,离不开文化的力量。徒法不足以自行,重塑新的社会规则和将法治精神移植入文化土壤,政府、媒体、文艺工作者都有义务。拐卖妇女的生存现状、被迫融入新的社会环境的无奈、教育资源的不足、政府面对的懒政与怠政,对每一个矛盾的探讨都可以成为重塑新社会规则和法律文化的切入点。不论是上述电影的刻意无视,抑或是当地政府将郜艳敏捧上神坛,都在隐去其中的逼迫和无奈,美化了所有传统恶俗对现代文明的漠视与挑战,将法治文化下赤裸裸的罪行和耻辱,以“奉献”“无私”为名包装成正能量的故事并加以歌颂。

    一个本应该成为“今日说法”的案例,最后成了“感动中国”,这无疑是一个黑色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