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正义不能以非正义手段

    518日下午,福建籍男子吴淦以“声援”一起生效判决案件申诉事项为由,从外地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门口高声辱骂该院负责人。19日上午9时许,吴淦再次来到法院门口,继续高声辱骂该院负责人,并摆放事先制作好的带有侮辱性质的广告牌,准备在法院门口摆设灵堂。法警多次对其进行劝阻,但吴淦拒绝停止叫骂和侮辱行为。520日,该男子因扰乱单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随着社会多元化,在诸多事件、司法案件中,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看法,也都着一份自己心目中的“正义”。这位福建籍男子吴淦虽然并非案件当事人或家属,也非代理人,但显然,他心中也有着一份“正义”。有正义感难能可贵,表达自己所坚持的“正义观”也无可厚非,但也须依法依秩序而为。如果为了实现心目中的那份“正义”,选择法外途径、脱离法律框架,采取违背法律的手段,再正义的诉求也将沦为个人不良情绪的主观宣泄,与法治与正义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为人们所认定并执着的“正义”时有不同,就需要各方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己方对正义的诉求,并由国家赋予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定标准作出专业司法判断。正是由于我们容易固执于一己之见,并有着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天然冲动,我们更应该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下。

    在追求正义的途中,我们有必要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如果为了实现心目中的那份所谓“正义”,而采取“不正义”手段,这种原罪之恶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有罪推定,于实现正义更将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