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垃圾分类需谨防“以罚代管”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历经4年“暂行”,增加32条内容,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五个环节对垃圾分类全流程予以规定。25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
诚然,以经济手段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确不失为可以尝试的措施选项,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垃圾被乱扔乱放的情况。但经济杠杆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且不说以“罚款”方式矫正国民陋习的做法常常引发人们“以罚代管”的懒政质疑,其在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也往往遭遇尴尬。此前,以罚款禁止公共场所吸烟、规避中国式过马路等矫正效果都很不理想。
矫正国民陋习,需要祭出包括社会宣传、国民教育、行为监督以及完善投放、运输、处理、利用等诸多环节的系统化设置等“组合拳”,尤其要以科学分类和有效利用的显性行动,让民众切实看到成效、增强信心并逐渐养成习惯,奢望以提高处罚额度的禁堵方式突破垃圾分类困局,未必奏效。
尽管规定不乏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思路创新,但着眼点仍偏于经济“重罚”,并无行为监管的可行性措施。鉴于责任人与当事人原本有着难以剥离的隶属与利益关联,且举报与罚款均属得罪人的事项,他们会不会为了公共利益而仗义执言和秉公履职?更遑论在相对封闭区域里监督乱丢垃圾的“取证难”。
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也有“今后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垃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罚200元”的规定,但截至目前,还没有市民因此受到处罚。上海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总工程师唐家富对此的解释是,去年还有三分之二的居住区域并没有实行垃圾分类,如果对少部分人严格按照垃圾分类执法,就会产生执法不公平的现象,目前主要通过激励的手段,对做得好的市民给予奖励,来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由此看来,上海此举或不失为规避“以罚代管”的可资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