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遏制虚假诉讼需要法律挺起腰杆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9个月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黑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朱长春告诉记者,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实际上,自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一大亮点就是把诚实信用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诚实信用始终贯穿于诉讼程序中,虚假诉讼者甚至可能被追刑责,将改变民事诉讼的程序和面貌。过去的民诉法并没有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作出明确规定。
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人所共知,进行虚假诉讼要冒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但是虚假诉讼者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会忘却风险,而选择非法利益。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制力度不够,使得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大大小于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不法利益。
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商事诉讼之中。当事人在程序上可以自行决定起诉或撤诉、调解或自行和解、缺席参加诉讼等,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滥用当事人处分原则,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社会利益,而且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一方面,确立诉讼诚信宣传与信息共享制度。法院可借鉴金融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虚假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信息登记备案,并与工商、房管、仲裁、公证、司法等相关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借鉴德国民诉法上的“当事人宣誓制度”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事实申明制度,法官可要求当事人就虚假诉讼的责任承担作出承诺。另一方面,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是很有必要的。现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主要有罚款和拘留两项具体措施,可采取“信用罚”的责任形式,通过社会渠道公开发布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信息,实现制裁的公开性。
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