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监狱发明家”减刑离不开阳光机制
入监服刑和申请专利,这两件事在普通人看来好像距离很远。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不仅允许而且鼓励服刑人员在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对社会有益的发明创造活动,取得专利的还能依法减刑。这项规定本来是为了体现惩戒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但在某些服刑人员手中,却成了骗取减刑的捷径。
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个罪犯在这方面能够获得减刑,是由“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推导到“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再推导到“重大立功表现”的。
“专利减刑”旨在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发明专利减刑”之所以会出现“量身定制”“买卖专利”等乱象,一方面在于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发明专利的评估和认定,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监狱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服刑人员减刑方面缺少应有的公开透明,客观上为某些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而要斩除“专利减刑”利益链,既需要对刑法关于“发明专利减刑”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发明专利减刑”的具体实施标准,实现刑法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初衷,更需要我们在“专利减刑”上守住公开透明的底线,靠阳光机制堵住“专利减刑”漏洞。
就目前来看,应对“专利减刑”利益链,最直接的手段,当然是完善机制框架,以刚性的、标准化的程序来堵住漏洞。既然涉及的问题如此敏感,制度的设计就必须尽可能让投机人员无缝可钻。既然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相关的认定程序与标准就必须尽可能无懈可击。不然的话,任何一次“专利减刑”的弄虚作假,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