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根本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一旦失去监督,也可能会被滥用。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除上级机关、同级党委、人大和内部监督之外,检察机关主动探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将自己的权力关到笼子里。这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亮点。
作为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力量,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和地位一直备受关注。经过10多年的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虽不断完善,但长期以来却一直饱受“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如何才能使人民监督员更加中立、客观与公正,是该项制度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要使人民监督员更加中立、客观与公正,就必须保证其一定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是一种完全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力量。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事实上,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一开始就被明确定位为一种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关体制外的监督制度设计。既然是外部监督制约,就必然要求其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人民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发表意见时才能更具有说服力。
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被提上了议程。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吉林、山东等10个试点省份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至今监督结案已有980余件。而为进一步推动改革,最高检、司法部印发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其中,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此次改革的重点,也是对“自己人监督自己人”质疑的回应。
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就要求管理上与检察机关分离。此次《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这既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又能从根本上优化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加中立、客观与公正。可以说,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职能完全从检察机关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确保了其相应的独立地位。
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就要在人员任免上公开透明。这要求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要明确和细化,应当有最基本的候选、公告、异议、确认以及更换程序。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进一步彰显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也可以使公众对其有足够的信任度。此次《方案》提出,人民监督员人选由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经审查后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
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就要求在具体工作中突出“独立发表意见权”。人民监督员发表的意见,不应受其他任何人影响或左右,只服从法律,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不得以职权或以其他理由阻挠。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表自己的监督意见,切实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监督的效果。
当然,我们强调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统一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上来,才能更好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同样,只有充分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这一项改革的生命力才能更加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