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加班?一定留好证据!

案例三:

周末加班?一定留好证据!

    记者了解到,我国劳动法是不提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典型案例:

    2010723日至2012105日期间,陈某与某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事主操作手工作。

    陈某主张任职期间存在平时延时加班,周六、日加班(每月只休息2天)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某制造公司否认陈某存在加班。陈某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仲裁程序,陈某又起诉至大兴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开庭过程中,陈某提交了工资条,工资条显示陈某的基本工资为4500元,其出勤22天,实发工资为3414元,该事实与陈某主张其每月休息2天相符合,故法院认定陈某20128月存在加班的事实。

    某制造公司有关工资表中基本工资4500元的含义是全勤工资外加所有加班工资的主张,与日常生活用语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陈某是否存在加班以及是否支付陈某加班费,某制造公司在庭审中表述矛盾。

    因此,法院推定陈某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对陈某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陈某休息日加班工资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因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很难搜集到充分的加班证据,大部分劳动者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供线索表明有加班的事实,如工资条等。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者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尽可能查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在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法推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