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证据支持劳动者漫天要价被驳回
案例一:
无证据支持劳动者漫天要价被驳回
在确实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合理合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部分劳动者事实上没有加班或没有任何证明存在加班的证据,可为了索要加班费,在法庭上漫天要价,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典型案例:
朱某起诉至法院,称其入某材料厂任职电工,月工资为6000元。入职后,该材料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朱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材料厂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16000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3899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992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6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000元,以上共计8219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材料厂与朱某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情况,另外,朱某在仲裁中已认可休了年休假。
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了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尽管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在起诉时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主张其诉讼请求,而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法院也无法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大兴法院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现象突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伪造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规章制度、工作量表或其他证明文件等书证,一些劳动者为了索要加班费,自行编造存在加班的证据。
为此,大兴法院从2014年开始实施诚信诉讼告知制度,主要做法是制作诚信诉讼告知书,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如果实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同时法院还将向新闻媒体通报。
法官在正式开庭前,向双方诉讼参与人讲解告知书文本内容,释明其诚信诉讼义务,并告知其违反后果,同时要求诉讼参与人在告知书的保证栏内签字,确认已阅读告知内容,并承诺在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在充分告知、释明及提醒的基础上,对仍然违反诚信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达到惩罚与震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