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拐卖犯罪并非仅死刑一途

    前段时间,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呼吁对罪行严重人贩子判处死刑,该观点出来后引起网民热议,在某网站的调查中甚至有七成网友表示支持,一片喊杀声的背后发人深思。

    从法理来说,该呼吁本身就是在法定追责范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于司法实践而言,我国也有过多起判处死刑的判例。而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2010年至2014年间,判决5年以上至死刑的重刑率高达56.59%,该重刑率不可谓不高。

    既然无可争议,提议缘何得热议?一则目前大多独生子女的社会背景下,子女被拐卖后往往导致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亲人的悲恸和部分人贩的极端做法经互联网放大后引发舆论热议;二则依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都严格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八项情形进行认定,而这种标准与网民的心理预期有一定差距。

    “重典治乱”被部分国人奉为圭臬,当然在一定层面和时期,我们不可否认这能够带来一定程度的改观。但历史多次证明,重刑并不能让犯罪就此消失,轻刑也未必就代表犯罪率必然高升。从社会宏观治理角度来说,犯罪数除与人口基数有关外,更与犯罪成本息息相关,提高死刑适用率是提高犯罪成本的一种方式,但绝非唯一途径。

    其一,惩戒成本。随着客运的实名认证、高清天网工程的普及,警界联动的效率提升,事实上现在国内贩卖妇女儿童破案率在稳步提升。而互联网的发展和公民协助意识的提高,如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就让更多线索及时反馈到司法机关,解救率也得以提高。可以想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成本的降低,建立被拐卖者的家庭DNA数据库,通过异地的迅速比对,这必然进一步提高解救率。

    其二,犯罪时间成本。拐卖妇女儿童大多是跨区域犯罪,但相对便捷的交通如铁路运输、航运都要求实名认证,这实际上增加了犯罪的时间成本。而买方大多出自贫困地区,在所得收益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时间成本付出不如选择合法活动谋利。

    其三,定案率。我国虽然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率,但是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影响恶劣的犯罪,重刑率的适用率实际还是比较高的,只是这种定案率的宣传并未得到较为广泛的传播,因此其震慑力依旧有限。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买方市场的话,拐卖犯罪就难有立足之本,以往刑事政策出于分化瓦解出发点可以理解,但随着法制健全,不妨强化从源头上铲除“买方市场”的力度。这些成本的提高,势必能够进一步挤压犯罪空间,只诉求于推广死刑既不科学也未必奏效,崇尚重刑者不妨想想另一句古话——“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