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不应热衷于“舆论审判”
近日,复旦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案情细节、辩护词和“律师声明”很快塞满了微信“朋友圈”。未决案件的辩护词应该是说给谁听的?写给谁看的?提供给谁参考与采纳?当前,律师借助于舆论宣传的方式争取“民意”,将辩护战场由庭上转移到庭外,以对法官、检察官形成舆论压力的现象并不少见,几乎成为一种律师执业的“时尚”。
实际上,对于未决案件,审判机关及公诉机关通常是三缄其口。如今的法官对舆论早已有了应对经验,首先是敬而远之,其次是“冷眼看世界”,你吵你的,我判我的。有的法官甚至对律师搞这种“舆论审判”的套路心生厌恶。同样,林森浩案中采取的“舆论”策略对被告人也是不利的,辩护律师应按法定的程序从专业层面进行更有力度的辩护。
其实,未决案件的案情细节和辩护意见不应通过媒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这既是对审判独立的尊重,也是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遵守。当律师们指责法官受到案外因素干扰时,为什么又期待借法外之力施压于审判机关?
高喊着审判独立,而转身就借舆论给办案机关施压,受损的终将是法官、检察官对律师应有的尊重。办案机关一旦不是只遵从法律,而是服从公众舆论,法律何在,司法权威何存,律师又有何用?
一位专家对林森浩案二审中存在的“互联网思维”式的“舆论审判”说过这样一段话:“有些职业重在做什么,不在说什么;有些话,只能在特定的地点向特定的人说,而不宜在大庭广众下说;律师服务虽然是‘手段服务’,但是几乎所有委托人都极其在乎结果;打官司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而不是地痞流氓的街头斗殴;建立一个‘法治人才共同体’或法治社会,律师应该懂得这些道理并认知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