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贿赂”入罪,“罪刑法定”原则下何妨一试?
去年以来,落马官员“通奸”被纪委频繁曝出,但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对性贿赂都未有明确的定罪和量刑规定。日前,“南方刑事法论坛”(第一期)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建议研讨会在广州举行。会上,性贿赂入刑的呼声再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友好提出,性贿赂行为可以考虑纳入贿赂类犯罪的量刑情节。
此前,在审理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一案中,起诉与庭审均绕开了其多次接受性贿赂的事实,这引发了国民要求性贿赂入罪的呼吁。
据国内知名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近年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大量事实证明,一些干部的堕落,往往是从家庭道德缺失开始的。“性贿赂不是道德问题这么简单,任其发展只会滋生腐败。”这一观点获得众多网友认同。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就此表示,有国家将性贿赂当作受贿处理,但是中国现阶段将其纳入受贿范围还有困难。
尽管目前“性贿赂”仍是学术界一个辩题,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很严格的界定。但将性贿赂入罪,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表明这类现象不仅侵蚀公共道德,还严重腐蚀社会肌体,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乃众望所归。“性贿赂”入罪的难点在于,无法通过察言观色或简单的外部调查,便甄别出双方是否存有真情实感。强调感情因素,这是有效衡量双方是否存有“性贿赂”关系的根本标尺。但这并不是说要无视此类有“性贿赂”之实的腐败现象。反腐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性贿赂是一种权色交易,也符合该公约中提到的“不正当好处”,它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长期以来,“性贿赂”之所以难以入罪,主要在于中国现行法律将受贿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而“性服务”却比较抽象,不好计算其价值,并且在国人的观念中,根本就不将“性服务”当作有价值的东西。而没有被立法和司法认可的“性贿赂”,是指本人或者利用他人为谋取利益向有职权的人提供“性服务”的“贿赂”行为。在“性贿赂”中,行贿一方付出的是“性代价”,而收取的是不正当的利益,受贿一方得到的是“性服务”,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正因为“性贿赂”入罪存在争议,而对“性贿赂”入罪在许多国家都有先例可循,因此,司法机关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不啻是一件有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