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阳光驱散“隐性解雇”阴霾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该市某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称其“被减员”,随后将其移出群聊。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支付赔偿金。

  在当下复杂的劳动用工环境中,“隐性解雇”正悄然侵蚀劳动者权益。它不同于传统的明确辞退,而是企业通过各种隐蔽手段实现解雇或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常见手段包括将员工移出工作群、群发解雇通知、收回工号钥匙、关闭办公系统权限等。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大幅降低员工薪资待遇,将员工调至偏远地区或完全陌生岗位,试图让员工不堪重负而主动离职。

  “隐性解雇”践踏了法律红线。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隐性解雇”及变相解雇行为,公然违背这一原则,粗暴侵犯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等基本权益。这种行为还扰乱正常劳动力市场秩序,破坏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根基,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隐性解雇”因其间接性与隐蔽性,即用人单位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给劳动者带来巨大心理压力,也造成劳动者搜集证据困难重重。

  为从根本上解决“隐性解雇”问题,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隐性解雇”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使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维权。还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隐性解雇”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倒逼其不敢采取“隐性解雇”手段。用人单位自身也应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与劳动者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法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用法治的阳光驱散“隐性解雇”的阴霾,才能筑牢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固防线,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环境,从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与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