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值班律师扮演的角色
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工作机制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理论界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仍存在争议。关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认为值班律师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指派,为缺乏法律帮助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公益性制度。无论是否有人前来寻求法律帮助,值班律师都会值班以便随时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服务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值班律师具有被动性,通常是在固定的地点被动等待当事人前来咨询;值班律师制度的援助具有及时性和便利性的特点,但其法律援助内容往往局限于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一些简单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在实质上既不是委托律师,也不是法律援助律师,它起着补充辩护制度的作用,弥补了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帮助被告人行使权利方面的空白地带,是第三种辩护类型。
第二,认为值班律师是“准辩护人”。该观点认为由于值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并不签订普通律师所需的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并不能将值班律师简单归属到普通辩护人的分类中,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可以赋予其“准辩护人”的地位,并且依据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赋予值班律师以不同的身份。这个观点的局限性在于,仅仅将对辩护的理解把控在了实体辩护上。
第三,认为值班律师是“实质辩护人”。倘若值班律师仅仅作为法律帮助者,是无法像辩护人一样通过行使辩护职能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保障的。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就是及时给予被告人法律援助,它是一种独立辩护类型,具有补充辩护制度的作用。
那么值班律师角色如何定位?首先,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文件中都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规定了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量刑协商等法律帮助。其次,值班律师产生方式有别于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身份的取得只有两种途径: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值班律师的产生既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针对个案的专门指派,而是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就避免了法律帮助者与辩护人角色产生混淆。最后,值班律师的职责有别于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其承担的是一些初步性、临时性、便捷性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职责。因此,将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为“法律帮助者”更符合其法律规范文件、目的及职能上的规定。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