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途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被称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坐标。而值班律师制度又是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极其重要的一环。不可否认,值班律师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值班律师“消极见证人”的尴尬问题,无法有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


  准确认识认罪认罚案件中

  值班律师作用短板

  值班律师权利保障不足。由于值班律师并不享有辩护律师应有的阅卷权、会见权,对基本案情缺乏了解途径,导致值班律师仅限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咨询提出意见。

  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参与到认罪认罚程序中,在值班律师的意识中,只是来见证认罪认罚程序的合法性、自愿性,并不是被追诉人权利的维护者。因此值班律师仅仅是抱着完成任务的心理,参与积极性不高。此外,由于值班律师并不参与控辩协商过程,也不能会见、阅卷,对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也非常有限,不能真正发挥辩护职能,无法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中

  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途径

  明确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应当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全程参与者,被追诉人利益的积极维护者。为更好地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理解值班律师制度,应当明确界定值班律师的法律概念,明晰其内涵,做到有法可依。

  保障值班律师权利。当前应理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与指定律师、委托律师之间的基本关系,赋予值班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相应的独立地位,配置相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可以常态化运行。除了为被追诉人提供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外,还应保障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的权利,从而使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建立健全值班律师考核机制。由被追诉人、值班律师所在地等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态度和履职能力进行考核,并将该考核结果向律师协会等单位反馈,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值班律师应有的功能得到实质性发挥,程序正义也必将进一步彰显。

  (作者单位: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