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的困境

  我国的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制度相配套的体系,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实践中,值班律师通常对案件的了解少,阅卷不足,“辩护”功能更是无从体现,司法程序和实践中必须要避免和解决值班律师权利有所限制的问题。

  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制度的时间点有待明确。实践中,有效的辩护应当始于庭前,但是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并没有对值班律师能够进入到该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时间点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只有在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之后并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才可获得法律帮助。这影响到了认罪认罚制度运行中被追诉人做出选择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制度中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尚不明确。目前对值班律师主要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法律帮助者的角色,不具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另一种是值班律师承担“辩护人”的角色,值班律师需要承担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相同的职责,履行相同的义务。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值班律师角色自动归类为律师值班,与委托律师的角色定位混同。

  如何让值班律师制度走出困境?首先,应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权利。值班律师应当使得相对人充分了解刑罚后果自由、自愿进行程序选择,并与检方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在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律师属性后,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细化值班律师具有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同时设置相关的权利救济措施,防止值班律师功能的异化。其次,增加值班律师选入竞争机制,对选入的值班律师进行更加系统的法律服务培训。采用自愿原则,设置门槛,从根源上提高值班律师队伍质量,通过系统培训保证服务质量。再次,进一步提高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明确其辩护人的地位,赋予相关的权利。最后,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前提之下,值班律师应当参与到庭前辩护之中。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