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我国值班律师的定位
当前,值班律师制度基本框架已通过基本立法的形式得到确立,然而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也各有不同,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取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对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为值班律师制度的长效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
以提供法律帮助填补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前的空档期为主要职责,进而与传统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和委托辩护律师形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将值班律师定位为特殊法律援助律师的依据主要有:
——值班律师制度发源于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最早设立值班律师制度是为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相关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权利和职责,理清了值班律师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为值班律师制度回归法律援助的制度范畴奠定了基础。
——值班律师制度从属于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至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范围并没有明确限定,而且在实践中,值班律师不仅在刑事案件领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非刑事案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值班律师的功能决定其应为特殊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律师本质上都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的律师,而是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的免费法律帮助,本身具有被动性。另外,值班律师除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外,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具结书签署过程,享有“广泛的”权利,容易使外界误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等同。而如果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的话,可能会产生诱发值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损害值班律师的制度价值等风险。因此,无论从制度设计方面或是权利设定角度,我国值班律师都应定位为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是
“雪中送炭”的法律援助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是一项“雪中送炭”的法律援助制度,它解决了律师参与全覆盖问题,值班律师成了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主力”。设立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空窗期进行填补,并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互配合,为我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向纵深推进注入新的活力。因此,未来可以将社会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以及值班律师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辩护律师的全覆盖。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