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接触史拘役5个月”具有警示意义

  近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隐瞒接触史致多人感染的被告人唐某某被判拘役5个月。

  据报道,2020年初,被告人唐某某从湖北探亲返回长沙。当晚,湖南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被告人唐某某不仅未按防疫要求向社区报告,还到处走亲访友,并带已出现感染症状的家人去医院检查,且未告知医护人员其是从湖北返回长沙人员,致使就医过程中大量不特定人员接触感染,造成政府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之后,被告人唐某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可见,因唐某某的故意隐瞒而导致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

  去年以来,各地已有多人因隐瞒疫情接触史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类似“隐瞒接触史”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次唐某某因“隐瞒接触史拘役5个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继续向好,但防控工作不可丝毫松懈,对“故意隐瞒接触史”的恶意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惩处。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要对“故意隐瞒接触史”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该追究刑责的要追究刑责。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对“故意隐瞒接触史”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隔离,以防传染和扩散,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还需加大疫情防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力度,让每一位公民知晓“故意隐瞒接触史”不仅是一种危险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既做到严格按照相关防疫要求,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少出门、不聚集,增强个人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又要高度重视和防范“故意隐瞒接触史致病毒传播”问题的发生,真正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守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