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醉行”亮起红灯
随着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公众对“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事实上,“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9月22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通报,该院两年多以来审理了8起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或死或伤,却都承担了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法官表示,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才能从根源上预防事故发生。(9月23日新华网)
我国酒文化历史悠久,恣意喝酒成了“豪爽”“很男人”的代名词,晚上和朋友聚餐豪饮之后回家,是不少人尤其是中年男性的日常。从2018年1月至今,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8起涉“醉行”的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全部是30岁至60岁之间的中年男性。
然而,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大大降低。醉行者行为偏离常理,动作突然且不受控制,机动车避让难度极大,极易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从现有案例来看,半数案件中的醉行者在事故中死亡,其余多严重伤残,造成人员、车辆受损,可见“醉行”危险不亚于“醉驾”。
一直以来,因为行人是交通事故中的弱者,我国和很多国家都有实行弱者保护制度,这在一部分人群中形成了认识误区:“车撞人都是车辆驾驶员的错”“被撞了就可以索要赔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随处可见,也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往往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导致事故不断。
我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得追车、抛物击车等。诚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虽然醉行者在事故中大都受到重创,但在认定责任时,法院并没有偏袒一方,而是依照法条和违法事实依法判定“醉行”者与驾驶员的责任,饮酒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醉行者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巨大代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关司法判例给“醉行”亮起红灯。人们要像警惕醉驾一样,提高对“醉行”的重视程度。当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加强陪伴看护,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大幅减少“醉行”事故发生的概率。好酒者也要增强法规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养成“喝酒不过量、醉酒不独行”的良好习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对生命负责。全社会共同营造拒绝“醉行”的文明氛围,驾驶员、行人都“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从根源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