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司法尺度遏制“类案不同判”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融入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从完善规范依据、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到指导审判组织、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以及类案检索、科技辅助、人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此《意见》的颁布有望构建治理“类案不同判”现象常态化机制,愈来愈突出的“类案不同判”问题有望得到有力的防范和遏制。
“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此起彼伏,暴露了司法尺度把握的松弛和散漫,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例如,有两起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案件情节高度相似,且都是要求商家10倍赔偿。不同的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了10倍赔偿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上述两份判决书都公布于2019年,前后间隔仅几个月,同一事实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除了民事案件,在仿真枪、醉驾等刑事案件中,“类案不同判”问题也相当突出。
众所皆知,司法的本意就是法律适用,司法公正的要义就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类案不同判”无疑是司法的大忌。司法公正既体现在每一个案件都公平正义,也体现在每一类案件都公平正义。平等、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实现公正司法,就必须解决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问题,建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执行出现困难、情况变化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健全调研、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发布、清理和废止机制,完善归口管理和报备审查机制。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建立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平台和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加快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咨询作用,积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研讨会等方式,搭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平台,总结归纳分歧问题,研究提出参考意见,为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和参考。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充分发挥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强化审判监督和依法纠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完善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机制。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就要切实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发挥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健全指导性案例报送、筛选、发布、编纂、评估、应用和清理机制,完善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工作机制,增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时效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案例指导制度能遏制愈来愈突出的“类案不同判”问题,最大限度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一定程度免除法官个人能力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