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利于构建生态环境共治机制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第一批6个典型案件。天津市武清区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排在6个案件之首。就这起案件,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确认群众举报事项属实,符合《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奖励条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后,将对举报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满足条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有力于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9月25日《法治日报》)。
生态环境部此前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十分隐蔽,很多情况下难以被察觉或发现。如果只指望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单兵作战”,难免陷入被动滞后的局面。此番生态环境部专门出台奖励意见,能够进一步增强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收集更多的环境违法线索,有助于消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死角,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生态环境治理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实施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就必须有效消除举报人的顾虑。一方面,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工作,与举报人单线联系,行动前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的知晓范围,重大案件线索要进行专门梳理甄别;另一方面,对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举报,执法、监测、联合执法,要事先完成取样检测固定证据,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毋庸置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危害的是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损及的是老百姓的健康权和生存权,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环境违法作斗争,形成了“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