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最严监管”还需最严执行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介绍,《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其中一项是严格“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处罚,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企业是由人组成的,相关企业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其实就是相关人员违法、从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由于这些人都是为了企业利益进行不法活动,甚至是奉命行事而非擅自违法生产,如果只像先前那样对企业进行处罚,就会因为企业为他们兜着、处罚后果落不到不法人员头上,无助于遏制不法活动。只有像新《条例》这样“处罚到人”,并且根据过错程度处以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至10倍,才会因为1年甚至10年的血汗钱都因为严重不法行为而化为泡影,不仅使得企业的领导人、决策者不敢轻易进行不法决策,还因为严重的惩罚后果使得下级与生产管理人员心生抵制,即使辞职也不能服从严重违法的命令。
严格“处罚到人”会对企业不法行为起到釜底抽薪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要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通过违法后果倒逼食品生产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不进行违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活动,就得对企业和责任人员实行“双罚”。
修订后的《条例》第75条直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了可以对责任人罚款也可以不处罚的自由裁量余地,使得同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双罚”成为必须处罚。与此同时,既然规定的是“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相互间是并列关系并用“和”字而不是“或”字相连接,显然指的是对这些责任人都予以处罚,而不是杀鸡骇猴、只处罚诸多责任人中的一名就可以。
当然,有了“最严监管”规定,还必须注意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只有对相关违法行为既让企业付出代价,又让所有责任人受到应有惩罚,才会因为切肤之痛有效实现所有企业、生产经营者都依法生产经营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