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撑起法律保护伞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此起彼伏的高空抛物坠物乱象有望在司法层面得到有效惩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解决高空坠物问题,单靠业主自律和宣传教育是不够的,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必须从法律上加大民事追偿乃至刑事追责。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意见》为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需要从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必要用足民事乃至刑事手段,特别是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一言以蔽之,高空抛物坠物关乎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司法机关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治理高空坠物应当用足民事乃至刑事手段,民事和刑事追责双管齐下。期待最高法院的《意见》为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撑起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