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 配置及其正当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成

正如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最大的难题是“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如果侵权人能够确定,此类侵权行为就没有什么特别研究的价值了。因此,讨论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制,必须以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作为前提。

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因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损害的承担和分配就只能是一道选择题。

方案一:受害人自己承担。受害人自己承担的效果,就是谁被砸谁倒霉,认命。

方案二:物业承担。物业仅仅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单位。它为何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正当性需要论证。

方案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需要以保险合同存在为前提。谁来购买保险?受害人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但生活中人们为了防止高空抛物而购买保险的可能性有多大,值得研究。或者,由所有业主购买保险。如果这种保险是商业险,自愿购买,有多少业主会购买,值得研究。如果这种保险是强制险,其正当性又值得论证。

方案四:国家来承担。如果由国家来承担,需要确定由国家的什么部门、以何种名义、使用什么资金来承担。由中央政府承担,还是各地方政府承担?

方案五: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本规则。当然,由于批评者的反对,第87条使用了“补偿”一词,实际上是方案五的缓和版。

笔者赞同第87条确定的规则。利弊权衡后,笔者认为,在上述五种选择中,方案五可能是利最大、弊最小,同时又最现实可行的方案。

方案五的好处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点:其一,受害人得到了救济。笔者认为,受害人由于高空抛物遭受的损害,应当转嫁出去而不应当自认倒霉。其二,方案二不具有正当性,让物业承担高空抛物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正当性不足。让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意味着物业公司需要预防有人高空抛物,这远超出了物业公司能够承担的范围。

方案五为批评者诟病的主要点在于其正当性。笔者认为,如果从赔偿或者补偿的角度,方案五的正当性的确有可议之处。但是,处理高空抛物问题有两点需要特别关注:其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最大难点在于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其二,预防功能是侵权法的重要功能。综上两点,从尽可能发现真正侵权人、从预防高空抛物、尽量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思路出发,方案五的正当性就会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