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空抛物致害人不明的立法意见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麻昌华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是由民法通则第126条分化而来的,它解决了民法通则所没有提到的问题。而民法典草案从征求意见稿到一次审议稿再到二次审议稿均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没有任何的变化。这就是二次审议稿中第1030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一个中国方案,实施近10年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传统,不能废除。
一、法典条文应提供漏洞补充的途径
1.真正致害人的赔偿责任。真正的致害人肯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不能因该条的设计而让真正的致害人逃脱责任。如果找到真正致害人,应允许补偿责任的承担者追偿;要促使受害人继续追查真正的致害人,鼓励分担责任的人追查致害人而免责。草案的设计没有填补87条存在的这两个漏洞,应该填补。
2.举证责任的公力化。从现实发生的个案中可以看出,很多案件的致害人通过公权力是可以查明的,但受害人本身没有这个能力,必须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介入,导致真正的侵权人无法查明。因此,在草案中,应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责任。
3.明确社会救济的方式。在基金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明确难以补偿的部分由相应的民政部门作为救济的主体。
二、条文的设计
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要体现三个口径:补偿责任承担者的追偿权、受害人的公力请求权、救济的多元化。由此来重新设计条文。具体如下:
第1030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抛掷物品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寻找物品的抛掷人或坠落物品的所有人,并按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通过当时的技术手段仍无法确定致害人的,作结案处理,告知受害人可按本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国家民政部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将受害人作为帮扶对象进行救济,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