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助推依法行政更上一层楼
日前,在重庆市委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上,市委常委、秘书长王赋代表市委向首批7名市委法律顾问颁发了聘书。据悉,此前重庆市委决定建立市委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重庆市委相继出台《关于推行党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通知》和《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全市区县以上地方党委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此前,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更重要的是,《意见》还赋予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否决”的权力,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这对于遏制权力滥用、违法行政等都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长期以来,在一些党政机关中,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中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就连制定和出台的一些制度也存在着违法之处,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损害公众权益。而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可以对公权进行监督和约束,也可以促进依法行政。
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预防行政不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依法治国之必须。在党政机关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不仅可以将公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也有助于推动依法行政,体现法治公平,更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需和必然。倘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其“否决”的权力得到切实发挥,意见得到了充分重视,这无疑能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无误的信息:在党委政府决策体制中,宪法、法律的权威正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而这正是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进而培育社会法律信仰的起点。
依法行政对政府的要求是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基础。赋予政府法律顾问“否决”的权力,这对于遏制公权力滥用、违法行政等都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法律顾问“否决”的权力应能保证其意见不被漠视。而要让“否决”的权力切实可行运行起来,尚需建立一套机制,即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事务的机制。如政府法律顾问这个法律把关人,要把的“关”不仅包括事前,还包括事中和事后,所参与的事务既有防范性的纠纷处理,也有前端的行政决策参与。也就是说,只有先建立起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事务的机制,而且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权力运作的整个过程,意见中明确的追责制度才具备可操作性。领导干部既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才能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