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仍获赔彰显公平正义

  困扰代某20多年的腹痛原因终于找到了,原来是很久以前做“输卵管”结扎术时,手术纱布被医生遗留在腹腔内未取。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寿县寿春镇中心卫生院九龙分院赔偿代某各项损失23.6万余元。

  一次本不该发生的医疗失误事故,让受害者代某无辜遭受长达20多年的病痛折磨,不少网友对代某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还吐槽法院“判得太少”,认为判决赔偿数百上千万才对。

  网友的朴素情感可以理解,但对于人身损害责任赔偿,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了获赔情形和计算标准,即便人们情感上可以要求“天价赔偿”,法院也应严格依法裁判。

  其实更值得关注的,是超过20年的法定最长诉讼时效后,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代某的诉讼请求,终审判令肇事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给受害者讨回了法律公道。

  为了防止债权人“躺在权利簿上沉睡”,怠于行使到期权利,让社会关系长期无法安定下来,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即超过一定期间不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针对那些“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基于权利保护最大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事实上早已超过,鉴于代某是“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可以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但代某的损害事实从199311月发生,至其201677日向法院起诉,期间也超过了20年诉讼时效,所以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非依法无据。

  不过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据此,法院可依职权认定“特殊情况”,主动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司法实践中,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形和判例比较少见,法院依法认定“特殊情况”并延长诉讼时效,终审判决一起20多年前的医疗损害事故受害人获赔,实现了权利救济保护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