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能让立法更“接地气”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不断拓展,民主形式日益丰富。长期以来,许多人的感受就是,法律法规是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尽管这种感受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毋庸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的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仍存在相对局限性,则是不争的事实。

  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不仅能在法制部门和大众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更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要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重要前提。虽然,从技术上说,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需要专门的机关起草、审议和颁布。但这只是解决了“怎么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立什么”。而要解决“立什么”的问题,根本的途径就是抛弃过去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闭门造车立法的做法,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广泛集纳民意,以主流民意作为立法的依据。

  当下重要领域立法任务繁重,立法调整社会关系复杂,立法队伍的力量和能力不足,搭建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开展立法协商的新平台,就显得更为重要。一方面,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将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建议直接送交立法机关,中间无需任何环节,具有直通性,使民意表达能保持原汁原味,使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展示;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机制,倾听群众意见,比如,要立什么法、关键立哪几条。立法机关还可以把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开到基层去,面对面地与群众沟通,使立法能够更好反映民意、更接地气、更管用。

  拓宽公众参与社会事务途径,立法过程中及时让公众参与本就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立法前征集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以及立法发布前先听取公众意见,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情怀,是把立法的民主化放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这本身就是保证立法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的一种有效方式。尽管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势在必行,但要有效发挥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工作机制,还要注重与其他民主立法形式形成合力,发挥好各方积极性,培育群众参与立法的动力源,全面评价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法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