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检务颇值期许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日前在大检察官研讨班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保障司法办案、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与基层基础建设需要为重点,完善检务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打造“智慧检务”。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格局,给行进中的司法改革也带来巨大影响。信息科技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综合实力和工作水平,而当前几个模块智慧检务的尝试及推行,让人们看到了科技革命与司法公正、高效的有机融合,颇值期许。

  信息技术的应用,丰富了侦查手段。一方面,信息技术的使用,让侦查手段变得多样化,诸如手机通话信息比对、手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行动轨迹的复原等,让犯罪嫌疑人难以遁形;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采集、比对及使用,丰富了证据的内涵及外延,让侦查人员转变侦查理念,以从口供为主逐渐转向其他证据为主。

  协助办案人员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提高人工效率,比如远程视频系统、政法平台的使用,可以减少公诉人员来回于看守所、数家单位间提审、文书送达的路程时间,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又如智能语音系统的使用,其自动将语音转化为文字,能够减少公诉人员制作笔录的时间,将更多的精力放到讯问结构及内容上去。

  查办犯罪如此,预防犯罪也一样,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比对,可以让预防工作变得更具针对性,对于高发、频发的职务犯罪,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归纳犯罪规律、查找管理漏洞,从而有助于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提高检察建议的可行性和实效性,让预防工作有的放矢。

  对其他新型检务工作影响也非同一般,诸如区域范围内污染状况变化等数据的采集、归纳及比对,能够直观展现区域内生态情况,进而为检察机关涉环保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有力武器;而智能手环、APP预约访谈等相关的检务系统和软件,也能够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有助于提高信息技术和未检工作的融合度。

  而从内部监督角度来说,智能办案系统的普及,不仅提高了信息化水平,也能够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程度,能够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围绕审判程序进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考验,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高度融合的信息技术和司法制度,无疑能够提高检察系统的工作效率,能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能够让人民司法事业得到健康、迅猛的发展,实现新形势下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