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立法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公共图书馆法日前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将纳入法治轨道。以往,很多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一般是简单地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并未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在一些人口密集地区,存在公共图书馆人满为患、无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问题,今后这一情况或将得到改变。草案规定,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平均43.72万人一所。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公共图书馆在事业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现代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面对已经具备相当基础与规模且迅速发展的公共图书馆事业,中国却至今没有一部与之同步的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与服务准则、保障公共图书馆科学发展的基本法律。目前,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图书馆立法工作。自1850年英国颁布第一部图书馆法以来,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律法规。自20世纪50年代起,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图书馆法。

  由于一直缺乏基本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仍然停留在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行政手段的阶段,难于确保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一方面,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一直处在无序规划、建设和缺乏科学管理的怪圈里。有些新规划的图书馆甚至建在郊外,远离人口密集区。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长达数年缺位待建。譬如,沿海某市为抬升东部新区地价,将新建图书馆置于远离城区地方,读者寥寥无几,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国内大部分地区没有关于图书馆的规划。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公共图书馆原址被置换成商业建筑开发的做法较为普遍。有些地方还存在着随意拆迁拆借、侵占挪用图书馆舍的现象,图书呈缴工作也难以正常进行。

  其实,我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早在2001年就已提出启动,到200811月决定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16年间,中国图书馆立法工作几经曲折,一直有一个“大法”“小法”之争。最初,业内人士一直想要立一部适用于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和其他各种类型图书馆的大法,但在实际立法工作中有很大难度,一度使工作陷入停顿。近年来,浙江、上海、北京、湖北等十几个省、市纷纷出台地方性的图书馆管理条例和规章,但这些条例和规章往往内容比较笼统,难以解决当前图书馆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对此,不少有识之士呼吁,应加快制定公共图书馆法,以切实推进书香社会建设。通过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终身学习与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制为保障,就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而言,应在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基础上,着力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立法不仅要明确政府对整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各图书馆在内的事业单位应有的骨干地位,同时还要明确读者对公共图书馆发展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是政府给的,也是其应该享有的,政府要保证公民享有公共图书馆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读者亦该承担图书馆发展的部分义务。读者在如何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作出贡献、承担义务等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因此,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高校、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综上所述,这种立法对于图书馆的发展是至为重要而且是十分急迫的。通过立法来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将有益于人民享有先进文化成果、有益于激发人民文化创造力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让法制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