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精确立法织紧信息安全之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模糊的问题,为精准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托,织紧了公民信息安全之网。

  解释全文虽然仅仅13条,但是覆盖了打击相关犯罪的多个方面,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首先在打击理念上,其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具体表现在:一、视情节给予从宽从轻处理,“对于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二、对利用职责、服务之便的,通过认定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的方式强化打击;三、对有前科者强化打击,即“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涉及该类犯罪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具体认定上,解释既有标准细化,又充分考虑到罪行相适应原则,表现更为精准:一方面,对个人信息重要性进行区分,视不同情况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第二方面,除转发数量之外,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等危害结果也纳入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中;此外,则是对于以合法经营为目的和非法经营为目的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制定了获利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不同入罪标准。

  不仅如此,解释还对之前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延伸。就个人信息定义方面,解释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将之前两高《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身份识别信息扩大到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将人员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也都纳入保护范围之中,实现了更好的覆盖。

  而就规范援引的前提要件方面,解释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明晰,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的规定。同时,在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方面也进行了细化,即非法获取后出售或提供的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和个人出售或提供的,要累计计算,其细化显然充分考虑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以及侵犯不同法益的损害后果,因此细致的背后体现出了严谨的法律精神。

  由此,该解释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的打击需求,也细致地考虑到不同情形、不同危害结果等多种因素,将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置于其中,体现出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对于打击当前频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犯罪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其效果也颇值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