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用应当如何计算?

  全某于201581日受聘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加班费除外)。由于公司业务繁忙,经常要加班,但是他发现公司是以600无底薪来计算加班费,约每小时3.5元。他的工资结构是这样的:基本工资600+技能600+福利400余元+外住补贴300=2000元。公司另外有奖金,奖金是以基本工资+技能的倍数来发放。以600元底薪计算的话,他周末加班一天,以双倍计算只有54元;远远少于他们平时工作1天的90-100元。公司这样计算加班费有无法律依据?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