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无罪辩护
2012年12月12日晚7时左右,马某同朋友周某一起吃饭,期间接到张某、王某(本案另两名被告人)电话,让马某告知其表弟吴某给张某回电话,随后张某电话催促二人出来见面,见面后得知张某的朋友在某酒店被保安打伤,已报警,张某请求二人一起前去查看情况,帮忙处理。在去酒店的路上,张某声称电话丢失,用马某的电话联系吴某,告知在附近路口注意酒店老板的汽车是否经过。到达酒店附近时,他们先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周某留在医院陪护伤者,其余三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得知打人者未能抓住,遂返回酒店查看。到达酒店门口时,马某发现包括其表弟吴某在内的7个人都手持刀棒站在路旁,马某迅速上前阻拦,要求大家放下工具,并告知已报警,应由警察来处理。在马某劝说之际,张某安排马某表弟吴某到酒店大堂内查看打人者是否还在里面,吴某进入酒店后被埋伏在内的杨某、徐某等三人砍伤(后经鉴定为轻伤),吴某在自卫时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划伤徐某脸部,构成轻伤。2013年9月,检察院将马某列为第二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张某、马某等10人。
律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没有犯罪动机和伤害他人的故意。首先,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被告人马某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马某在见到张某、王某之前对案发酒店内发生斗殴事件并不知情,马某在亲戚家聊天时接到张某的电话要找吴某,当时马某并不知道张某有什么事要找吴某,所以他给吴某的第一个电话只是说“张某找你有事,给他回个电话。”被告人马某在了解情况后没有组织、联系人员帮张某和王某去案发现场。在王某的车上张某用马某手机联系吴某去案发酒店帮忙之后,吴某回电话征求马某的意见,马某虽然同意吴某去,但特地嘱咐不能打架。指控马某联系、组织人员帮助张某打仗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公诉机关及法庭不应当只以存在利益冲突的同案犯在侦察机关的供述为依据,应当向案外知情人周某调查核实。
其次,虽然被告人马某到过现场,也不能得出被告人是共同犯罪人的结论。客观上马某没有替张某联系、组织人员打架,马某也没有在现场指挥人员伤害对方三人,更没有亲自参与打斗,反倒是劝阻吴某等人放下刀具,让警察处理。
另外,案发后,马某主动到公安说明情况,对帮助公安机关尽快查清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法院三次开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底,检察院最终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对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律师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到本案,重点问题是马某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通过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和庭审质证后得出:指控马某联系、组织周某带人到案发酒店打仗的证据仅有张某一人的供述,系孤证。然后律师坚持向法院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最终法院查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明了马某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从而证明马某不构成犯罪。
(作者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