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牌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来信:
我与盛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盛某不甘心本职工作,嫌所在企业纪律太严,就自动离职回家,为此,我和他经常发生吵闹。2013年,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我们借款10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出租车并办了相关手续。2015年换成新车(当时已还清债务),但一直是使用原来的牌照。2015年8月,盛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将车承包给刘某,自己做起“小老板”后却从不正常归家,有时干脆不回家。问他原因,老是答非所问,用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掩盖他的行踪。他虽然没出什么大事,但给我留下了不务正业的印象。于是,我们之间的矛盾越积越深,我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今年元旦期间,他终于同意离婚,但在书面协议时,我们双方在出租车作价分割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他说出租车值8万元,给我4万,但我不同意,因为我认为“牌照”比车还值钱,我想“牌照”价格上也应分我一份。“牌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解答:
“牌照”本身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价格,但因地区、道路、交通、营运等行政管理因素的诸多限制,使得它有了一定价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财产,确实有时它甚至比车本身更值钱,更容易出售成交。
“牌照”的价格是受市场影响和调控的,有一定的波动性,只有经过评估或拍卖,方能知道其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因此又说明它是一件有价又难定价的财物。《婚姻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在离婚时,出租车的“牌照”可以作价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就享有共同处置权,在对此“牌照”的使用、转让存有异议时,可以阻止他个人单方处理,因为“牌照”和出租车一样不是个人财产,就只能由夫妻共同处理。而它不属于《婚姻法》里规定的为夫妻一方财产的5种情形之一,就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就是指《婚姻法》里没有具体规定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对牌照作价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