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合同无效”值得商榷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新闻标题是“天津首判: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但通览新闻内容包括“法官说法”部分,均未发现“合同无效”的字眼,而是“合同不成立”。因为法官认定房屋合同不成立,所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事实上,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合同成立之后才谈得上合同是否依法、有效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有效,但合同无效却不能倒推合同不成立。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订立合同,即代表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本身,是一种事实存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客观事实,怎么能“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呢?

  显然,如果不是新闻报道有误,那就可能是法官混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概念。法官的本意,是认为房产中介签订购房合同,目的是炒房,购房“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介买房不是用来自住的,而是用来“炒”的,但也不能因此认为其签订购房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中介不签订购房合同,怎么能够转手卖给下家呢?只能说“买房自住”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已。但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买房是自住还是出租、送人、转卖等等,与别人无关,法官也不是“婆婆”。否则,包括房屋买卖等许多市场交易行为岂非统统要喊停?

  恶意炒房行为令人诟病,负面影响很坏,不但哄抬房价,造成房市飙涨、市民恐慌,还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国家房市调控大局。对此,“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可谓一语中的,醍醐灌顶,应该作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全面调控的有力政策导向。但考察合同包括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属于“效力性管理规范”的规定。

  从房市健康发展的宏观政策层面而言,“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无疑高屋建瓴,掷地有声,但在具体的房屋买卖个案微观层面,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仍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管理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风险责任自负,如果被随意认定无效并解除,将极大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