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错案不追责”的前提是依法履职
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情况,已出台了5项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文件。文件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不能追究司法责任。
2015年7月,中央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其中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非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担责”。如此语境下,广东检察机关出台配套文件,提出“检察官无故意违规行为,发生错案不追责”,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具有示范意义。
必须承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这是早已形成的一种司法共识。从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司法人员只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才能免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和干扰,依法履行职责;才能使司法人员免受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使司法人员维持高素质的要求。
可见,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形成完整和严密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使司法人员能更加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特别是,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非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担责”,将会倒逼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换言之,“错案不追责”的前提,是依法履职。
然而,对于司法职业,有保障还要有惩戒,两者应刚柔相济,不可偏废。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事实上,司法人员的惩戒制度,是确保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和防止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与廉洁性,具有“紧箍咒”的作用。具体来讲,对于司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司法活动中因故意违法,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对办案人员进行问责查处。总之,实行保护和惩戒并重,应成为司法公正的一种“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