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民事行为能力门槛重在权利保护

  3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谈到,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年龄的下限到底是应该放到6岁还是10岁,怎么样能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发展,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有很多问题还会在这次审议当中经过代表们充分地审议、充分地发表意见,进一步完善民法总则。

  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门槛从10周岁降至6周岁,应该说是民法总则草案的突破性规定。笔者认为,适当降低年龄标准既是尊重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体现,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确保其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或交易活动均应由其监护人代理,通俗来说,就是自己说了不算,其父母说了才算。

  但市场经济强调交易稳定。在大多数未成年人心智已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依然拘泥于10周岁”标准,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利。尤其很多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非常成熟,从外表来看不像小孩,如果商家作出善意判定后向其出售商品,却被其父母否定,将极大地损害交易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要是此类事件经常发生,也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利,即商家只有在家长陪同下才会向小学生出售零食、文具等,让本该逐渐学会独立生活的小孩“永远长不大”。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教育水平有限,很多儿童入学较晚,心智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待提高,“10周岁”标准符合当时社会状况。如今依然拘泥于“10周岁”显然有些落伍,如现在很多儿童3岁左右已接受幼儿教育,6周岁已接受义务教育,成为需要独立与小伙伴交往的人。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赋予其相应行为能力,认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与其生活学习相关的民事活动。

  当然,采取6周岁”标准不宜单兵突进,还需统筹兼顾,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很多儿童已成为手机控、网游控,甚至不惜花费重金购买游戏装备,打赏主播,而且多数是在家长不知情时进行的。这就要求承认六七岁的小孩已经成为“小大人”时,也要避免其经受不住诱惑,识不破陷阱,成为制造事端的“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