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法定婚龄须慎重

  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援藏干部黄细花建议修改《婚姻法》第6条,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至18周岁,当时被网友评价为“雷人”建议,但也有不少网友赞同。黄细花今年再次把这一建议带上会,“我真的很希望这个建议被采纳。降低婚龄并不是提倡早婚,而是保障年轻人的权利。”

  上述建议的理由是:女子14岁、男子16岁左右就已发育成熟,开始具有生育能力,但青少年从性成熟到法定婚龄之间长达6年之久,容易造成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未达婚龄者采取用假身份证、虚报年龄的办法领取结婚证,甚至干脆未婚同居,但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造成诸多社会隐患。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普遍存在的低龄事实婚姻一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之前也有专家学者持有降低法定婚龄一说,但他们的理由是,《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将18周岁作为法定婚龄没有法律障碍。这样的说法至少具有“法理”基础。婚姻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责任。作为人生大事,婚姻牵涉两个家庭和多重社会关系,不是随便上街买个菜这种简单民事行为,需要生理、心理、经济和责任感等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完善。

  法律是严谨审慎的,是普遍民意和社会实践的产物,一旦制定即相对恒定,除非国情民意产生重大变化,以致产生修法或重新立法的现实需要。但现实是,一方面对男性22岁、女性20岁以后结婚,人们早已习惯成自然,降低法定婚龄至18岁的建议遭到网友评价“雷人”;另一方面,18岁的青少年大多还是学生,求学是主要任务,没有工作和经济能力,需要父母大力支持,无论心理、生理还未完全发育成熟,即便谈了恋爱结婚生子也不现实,降低法定婚龄至18岁并无实际意义,否则会带来“小爸妈”“生而不养”等许多社会问题。而现行法律之所以对低龄结婚、未婚同居不予保护,既是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也是一种劝诫警示,对正确婚姻行为起到引导预判作用,避免青少年等一不小心踏入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等的误区,导致不必要的身心伤害,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议案是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需要具有广泛的民意和现实的国情基础,涉及法律更需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