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上学”是与非需要从法律层面厘清

  “截至20162月,中国约有6000人正在实践‘在家上学’,约5万名家长有意尝试这一教育模式。”日前,21世纪教育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苏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王佳佳发布了上述调查。此前,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实践“在家上学”者的规模约为2000人。据王佳佳计算,自2013年初至2017年初,中国实践“在家上学”的人群规模年均增长约30%

  “在家上学”这种极为小众化的教育模式最近屡屡被媒体提及,备受社会争议。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要求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这是国家首次明确叫停“在家上学”和“私塾”教育。

  “在家上学”在国外早已风生水起,在国内却是新鲜事物。虽然早在几年前,此话题曾引发舆论关注,并成为教育改革的议题,作为现行教育的民间尝试,在褒贬不一之下,其依然处于艰难的发展阶段。加上其质量的不确定,以及受困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在家上学”仍是小众化的自我探索。

  在目前普遍实行义务教育的世界各国中,给予在家上学合法地位的国家并不多,比如美国、英国、以色列、印度等。尽管如此,在没有合法地位的国家,也有不少家长私自让孩子在家上学。非校园教育之所以受到部分家长的认同,背后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相比枯燥、乏味、形式单一的应试教育来说,自由、开放、活泼的教育形态无疑更能被人接受,且心向往之。

  虽说“在家上学”的最大优势在于,弥补现行体制内教育的最大缺陷。就中国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家上学”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和现实问题。一方面,在国内,“在家上学”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现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学生都要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义务,送孩子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很多选择让孩子“在家上学”者给孩子找一所学校挂学籍,然后以生病的理由休学“在家上学”,打法律擦边球,成为《义务教育法》执行的难点之一。另一方面,“在家上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父母各行其是。一些家长根本不懂教育,只是因为对学校教育不满而把孩子领回家,就会走极端,与学校教育完全对着干,搞与学校教育完全不同的另一套。对孩子未来发展而言,在家上学的风险要比去正规学校上学大得多,它并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家庭。

  尽管对于有条件的家庭而言,在家上学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可以尝试。但基于对儿童教育权的保障,这些尝试应该接受政府教育部门的监管。实际上,在那些给予在家上学合法地位的国家,对在家上学都有相应的监管政策。就国内而言,要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在家上学”。这既能给“在家上学”合法地位,也把“在家上学”的父母教师资质、教育内容、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籍管理问题等都纳入法治框架进行系统治理。如此,既可以满足部分家长对孩子进行在家个性化教育的需求,也可让“在家上学”以“微型学校”的方式,与其他规模化办学的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一样,规范发展,促进教育多元化与个性化。一方面,我们需要在教育多元化理念和视角下看待“在家上学”,不必将其认为是光怪陆离之奇象,承认其合理性甚至合法性;另一方面,需要在公共政策的配套上,可以不鼓励“在家上学”但不能漠视家庭学生的权利,应保障家庭学生通过努力能够获得社会和机构认可的教育文凭,不至于在工作与深造方面受到制度性歧视,同时,需要给家庭学生转为学校学生提供可行的通道。

  民间改革一直是社会改革的动力源之一,通过“在家上学”的模式实施,既有效丰富了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又能为现行的体制内教育带来借鉴,让教育的方式更加多元。也只有允许并支持“在家上学”的创新,才能实现体制内外的双赢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