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总是“以案说法”

  近日,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在水库里捕捉114只癞蛤蟆准备当下酒菜,被当地森林公安依法刑拘,还将面临追究刑责,陈某被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5只活体被放生。

  据悉,当地村民自古以来就有捕食癞蛤蟆的风俗,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始料不及的,许多村民也不清楚癞蛤蟆受法律保护。

  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于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谓“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属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可见陈某被刑拘一点不冤。

  但这一生动、具体、看得见的普法教育案例,反衬出我国普法教育依然存在不足。我们的普法教育不能总是“以案说法”,而是要未雨绸缪,做在前面。

  法律具有系统性功能,除刚性惩罚外,还有着教育作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在实施法律刚性功能时,一定要做到先礼后兵,先教后罚,这是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运用、执行法律所不能忽视、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