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上“欠薪”者并非是遏制拖欠劳动报酬的万全之策

  尽管恶意欠薪入刑已实施6年,农民工王加荣依然没能看到拖欠他工资后逃匿的“老赖”得到法律的制裁。一年多来,此人音信全无,此事也无法立案,王加荣和工友们的工资至今没有着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之前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欠薪者支付工资,恶意欠薪入刑有更大的威慑性,对于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现实层面不少难题尚未解决,高悬的“法律之剑”并未有力阻止“老赖”铤而走险。

  为惩处恶意欠薪者,20112月,《刑法修正案()》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在6年过去了,农民工讨薪难,欠薪案高发、多发态势仍是社会关注焦点。

  不可否认,过去由于缺乏刚性约束,一些雇主、包工头甚至政府部门得以无所顾忌地拖欠或拒付雇员和农民工的工资,迫使他们讨薪无门、走投无路,不得已采取跳水跳楼甚至杀人犯罪的极端手段。而采取“猛药治沉疴”的方式,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的确能对恶意欠薪者保持高压态势,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过分依赖“恶意欠薪罪”来遏制欠薪现象,则需要从现实情况和深层次原因去考量,慎之又慎,三思而行!

  一方面,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性的行为,而欠薪行为并非完全都具有这样的性质。另一方面,从法理上讲,拖欠工资多属于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拒不履行民事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如果不加分析地统统追究刑事责任,势必对法律权威提出挑战。因为如果仅对欠薪行为治罪,而对其他逃债行为听之任之,这种处罚不公平的局面,必然会使社会公众对法治丧失信心。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拖欠劳动薪酬是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如果简单地把民事范畴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必然导致刑法宽泛化,也使法律的执行力大打折扣。现在,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法规和规章已经相当完善,许多法规和规章都有明确的罚则,如果能充分发挥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实际效用,不仅能提高恶意欠薪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前赴后继拖欠者的功效,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然,要从根本上铲除恶意欠薪现象,关键是建立诚实守信的信用社会,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过度依赖刑法制裁的手段遏制欠薪并非是万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