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闯红灯“罚抄写”不如严格执法
近日,为整治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闯红灯行为,山西省临汾市一交警对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闯红灯者,给予抄写100遍交规中“红灯停、绿灯行”的处罚。此事引发舆论关注,“罚抄写”实际效果如何?公众怎么看?是否合理、合法?山西省临汾市交警支队方面表示,这种方式是基于一线实践经验的个人行为,目前已经叫停,其具体实施需要讨论。
对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施以“罚抄写”的处罚,并非临汾市交警的“首创”,去年4月福州交警已有过尝试,此次的“亮点”,就在于后者将前者的罚抄“20遍”升格为“100遍”。此举受到不少网友好评,据称缘于其有别于“以罚代管”,彰显出“人性化”执法,可以让人知耻悔过。但殊不知此举有一个天生不足,那就是于法无据。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纠正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的方式;对一般违法行为,则适用“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等方式,其中并未列举“罚抄写”的处罚选项。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原则,叫停“罚抄写”当在情理之中。更为重要的,处罚交通违法本属庄重严肃的执法行为,并非一般性的陋习矫正,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执法,是交警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罚款异化为“罚抄写”,看似规避了“经济”考量,实则降低了违法成本,也给社会留下“规定”可变通、执法容“商量”的负面观瞻,势必有伤法治的尊严与圣洁。
与其别出心裁地“罚抄写”,不如坦坦荡荡地执法纪。可以相信,即便是被人们看不上眼的“罚款20”,只要执法者铁面无私、执罚到位,同样可以让违法者产生记忆犹新、知耻悔过的警示效应。而这种有依据、无争议、无风险的依法办事,不仅可以让执法者底气十足,也更彰显出红线不能碰、法纪不可违的法治尊严。如需提升违法成本,也当交由立法部门依法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