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非常必要

  教育界呼吁多年的可对学生进行“惩戒”首度出现在地方政府的规章中,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法定学校权力范畴。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此外,《办法》还要求,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近年来,学生太顽皮不好管教让很多学校管理者和老师头疼,尤其是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且很多事件情节恶劣,令人发指。但目前对过于顽劣的学生或校园霸凌施暴者的惩戒相当“软弱无力”。很多学校无权也不敢对涉事学生适当惩戒,不能让犯错者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意义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因此,地方政府规章首次赋予学校惩戒权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学校惩戒权也有必要上升到更加细化、科学、易操作的国家立法层面。

  当前,多数在校生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这样的话,即便其非常顽皮难以管教,甚至对他人施暴造成非常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遑论刑事制裁。

  应该说,学生的教育管理涉及社会、家庭、学校等多重因素。而社会因素过于宏观,难以在短时间得以改善。家庭环境相对封闭,且很多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过度娇惯,不忍心惩戒,外部干预又通常难以进入。从可操作性上讲,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以改变校园环境,就成了众望所归。

  尤其是,一方面,目前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均承担了相应责任。多数学校因“管理不到位”需赔偿受害人,甚至学校负责人或者班主任也要承担相应行政处分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却没有被授权对学生进行惩戒式教育,老师只能苦口婆心地说服学生,无权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施加更严厉的惩戒。

  201611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因此,有必要加快探索和研讨,将学校惩戒权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规定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并对惩戒的方式和范围作出界定,如明确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及适当体罚,并严格禁止不当体罚。这样才能让老师有必要的约束和惩戒手段来维护教学秩序,进而做到真正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手段塑造未成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其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