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行拘执行年龄门槛更需有效挽救措施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意见稿第21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按说,不执行行政拘留意味着行为人已经构成违法,只是不需承担失去人身自由的法律后果,那么,将执行拘留的年龄门槛降低至14周岁,并无太大的法理障碍。而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加上受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的影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率急剧上升,违法的初始年龄越来越低,且暴力化倾向越来越严重。从这方面讲,有必要让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短暂失去自由的惩戒教育。

  尤其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很多极端事件不断刺痛着人心,极大地伤害着同样未成年的受害人。而缺乏有效惩戒措施就是校园暴力多发的一个因素。惩戒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如果仅仅局限于以说服、劝导为主的“软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施暴者根本尝不到施暴他人的任何后果,也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反而会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试想,校园暴力的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受到欺凌后的身心创伤更重,更难康复,凭什么只保护施暴者而无视受害人的正当权利?但降低行拘执行年龄门槛并非说说那样简单,还涉及如何保护未成年违法人的方方面面。如大多违法未成年人深受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养不当、学校教育偏差、社会消极环境的综合影响,其往往更需要行为矫正和心理疏导,而非单纯的失去人身自由。再加上此时期的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是非判断能力较差,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短期关押很可能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会激发其更大的叛逆心理和反社会人格。如果再缺少单独关押措施,更会让其掉入大染缸,学到更多犯罪知识和技巧,身陷歧途不能自拔。

  简而言之,降低行拘执行年龄门槛,涵盖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把双刃剑,需慎下结论并遵循宜教不宜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一是不妨缩限可以执行拘留的范围,如侵害对象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方可执行拘留;二是即便执行拘留,依然需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如应当单独关押以免“交叉感染”,并同时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这样才能做到教育、惩戒、挽救的有机结合,让犯错未成年人尝到不守规则的后果后知错能改,走上健康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