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班延误补偿也应“与时俱进”
自今年1月1日《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国内42家航空公司公布了航班延误补偿标准,今后消费者在遭遇航班延误后终于索赔有据。但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西部航空、春秋航空、乌鲁木齐航空等廉价航空公司则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航企不提供经济补偿。
刚刚开始实施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对如何处置航班延误,如票务管理、食宿安排、补偿机制等,均做了详细规定,从改进服务入手,对航班延误进行专项治理,将会提高民航系统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别是,目前已先后有42家航空公司公布了航班延误补偿标准,表明航班延误补偿,已在民航系统形成了一种共识,不仅维护了乘客利益,而且将会从根本上改善空乘关系。
但从42家航空公司公布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来看,显然难尽如人意。目前,各航空公司仍然按照2004年前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进行航班延误补偿,因缺乏刚性,导致执行不一,操作起来随意性大。
可见,航班延误补偿,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应严格按照规定,给予乘客合理的航班延误补偿,不能让乘客的利益受损。同时,航班延误补偿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行调整,如适当缩短补偿时限和提高补偿标准,毕竟,“时间就是金钱”,已经在当今社会深入人心。特别是,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尽快实施《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做到有章可循,以此化解双方矛盾,建立起和谐互信的空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