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日前在北京共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普遍表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因而做好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社区矫正的立法应当注重解决当下的重大制度问题,并且通过合理的制度创新、良好的文字表述、凝聚多方力量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我国自2003年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2003年试点,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298万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228万名。目前,全国有超过70万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确立。2012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执行。随着社区矫正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为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已成为社区矫正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提升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十分重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一方面,现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衔接和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暂时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位阶上仅仅具有司法解释的地位,对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权威性不够,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解决;另一方面,现行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并未能像《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那样具有足够的实际操作性、责权明确性,存在工作流程、标准规范不够严格等诸多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制度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完备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要认真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任务,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就必须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如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推广和执行,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立法,法律独有的强制性是社区矫正工作推行的保障与前提。一方面,因为立法的落后,缺少指导社区矫正的立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人员短缺、重视程度不够等特点。要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的开展,首先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规范化、体系化、程序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是根本。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应当紧紧围绕加强监管,提高矫正质量工作核心,从实体性、程序性、内部管理性等方面,通过立法形式,着手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覆盖社区矫正各个环节。

  只有通过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才能保证罪犯的基本人权;只有通过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立法,才能更好地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同时,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将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能够有效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